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河南将如何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相关的问题,今天,瀚博招生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河南将如何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河南省日前发布《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称,深化环境监测改革,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方案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探索建立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或暗示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等问题。
按照规定,河南省各级环保部门会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河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到2020年,河南将通过环境监测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瀚博招生网

郑州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家属院小区周边配套怎么样?
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家属院小区地址:中原区伏牛路222号。
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昆仑路,秦岭路,淮河路卧龙岗,沁河路西三环,华山路淮河路站,昆仑路汝河路站,西三环淮河路,西三环航海路站,秦岭路宏河路,秦岭路淮河路,秦岭路航海路站,汝河路华山路)等。
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中原领航实验学校,红帆幼儿园,
美术书法,智通鹏祥驾校,优状元高考学校,上知教育汝河校区(昆仑路校区),灵动艺术培训中心第六分校(凯田花园校区),正禾星少儿素质教育综合体,捷诺教育,捷诺教育)等。
周边2KM医疗资源有5个,其中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秦岭路院区)距离小区916米,郑州华山医院距离小区1263米,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距离小区1430米,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西区距离小区1449米,郑州市中心医院康复医院距离小区1967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
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家属院周边商业配套有:(家佳悦生活超市,一分利超市(昆仑路店),联众烟酒批发,世纪华联(华山路店),聚合美超市,启福万家购物广场,丹尼斯全日鲜(华山店),家辉生鲜(秦岭路店),丹尼斯星辰店,世纪联华超市(汝河路店))等。
点击查看更多: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家属院小区详细信息

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瀚博招生网(https://www.hbzhaoshe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监测应当科学、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环境监测结果。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环境监测工作;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环境监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
本省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测网络。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
参加环境监测网络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认证。第七条 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八条 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资料,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并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保密范围的监测数据、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管理。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监测任务,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监测结果,不得缺报、迟报、拒报、谎报。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分级组织实施下列环境监测活动: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四)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中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
(五)排污收费、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中所需污染源排污数据的核实;
(六)环境状况公报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
(七)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八)其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的环境监测。第十一条 环境标志产品、有机(生态)食品等产品认证中有关环境标准的监测,必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对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所等应当达到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统一标志物。第十四条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标志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环境监测设施和监测点位(断面)标志物。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设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泄漏、
化学灾害等紧急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安排环境监测机构组织监测,在24小时内报出环境监测报告。在污染事故影响期间内应当连续进行监测并上报监测结果。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环境监测数据无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环境监测资格;无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一)不执行国家或本省颁布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监测规范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或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出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未获得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或超越合格证规定范围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出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监测点位(断面)的。
以上就是瀚博招生网小编整理的内容,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内容敬请关注瀚博招生网。更多相关文章关注瀚博招生网:
www.hbzhaosheng.com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