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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学标准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区别是什么
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教学标准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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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是关系到国家人才培养的关键值,国家只要有各方面的高级人才,那国家在各方面都会强大起来;专业教学标准是国家规定的,符合现行发展现状的专业教学标准,只有按标准教学,才能少走弯路。
人才培养方案
在教育领域,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应当体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各要素和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要求。
包括专业名称及代码、入学要求、修业年限、职业面向、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进程总体安排、实施保障、毕业要求等内容,并附教学进程安排表等。学校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办学特色和专业实际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中国首个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涉及多少个专业点?
日前,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这是向全国、全世界发布的第一个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国标》进行有关情况介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表示,此次发布的《国标》涵盖了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全部92个本科专业类、587个专业,涉及到全国高校56000多个专业点。
据悉,《国标》由教育部委托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制,参与的专家教授达五千多人,其中包括50多名两院院士和知名专家。研制工作历经4年多,先后组织了数百场工作研讨会和征求意见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表示,《国标》把握三大原则:第一,突出学生中心。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创新形式、改革教法、强化实践,推动本科教学从“教得好”向“学得好”转变;第二,突出产出导向。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设定人才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社会适应度、条件保障度、质保有效度和结果满意度;第三,突出持续改进。强调做好教学工作要建立学校质量保障体系,要把常态监测与定期评估有机结合,及时评价、及时反馈、持续改进,推动教育质量不断提升。
首次颁布的《国标》有三大特点:一是既有“规矩”又有“空间”。既对各专业类提出统一要求、保证基本质量,又为各校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发展留出足够的拓展空间,形象地说,就是“保底不封顶”;二是既有“底线”又有“目标”。既对各专业类提出教学基本要求,兜底线、保合格,同时又对提升质量提出前瞻性要求,也就是追求卓越;三是既有“定性”又有“定量”。既对各专业类标准提出定性要求,同时包含必要的量化指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
瀚博招生网(https://www.hbzhaoshe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七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第八条 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 设置权限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 设置程序第十七条 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八条 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第十九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条 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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