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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增加31个本科专业,高校本科专业调整反映哪些新趋势?

发布时间:2024-05-20 09:18:00 | 瀚博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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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招生增加31个本科专业,高校本科专业调整反映哪些新趋势?

高考招生增加31个本科专业,高校本科专业调整反映哪些新趋势?

引言:高考招生增加31个本科专业,而在这些新增的专业中,工科站的比率几乎达到了一半,同时有关专业的智能和智慧成为了我们的高频词汇。同时部分的管理类和艺术类的专业都给撤点了。这整体反映了现在社会市场的需求,我们现在需要的是高新技术人才以及更多的理工科类专业的学生,反映了社会更加需要的是技术型人才和专业型人才,以及管理类的人才和艺术类市场已经出现饱和的一种新趋势。 瀚博招生网

今年高考招生新增加了31个本科专业,同学测点了许多。不是很火,很热门的一些专业,这一次调整专业更加反映出国家对于人才的需要,现在国家整体人才市场缺少的是工科类的智能。人才和一些专业的人才,同时对于管理类以及一些艺术类的人才也出现了饱和。这也反映出了中国现在要从人才抓起,进行科研创新和自主创新的一种新趋势。同时由于这些年来娱乐圈的各种错乱现象,以及很多直播间的有大货出现的一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形象,国家将艺术类的专业调点撤销了许多,也正是为了打击娱乐事业,将娱乐事业进化为一片真正的净土。

同时这一次专业的调整更加反映了国家对于人才需要以及现在社会市场中的人才分布情况,这一次调整更多的可以看出哪些专业和领域上面已经出现了侦查饱和现象的一些专业在现在仍然很吃香以及很需要更多的人才。这一次专业的调整不仅仅反映出国家的一些层次政策和一些需要的新趋势,更加反映出来的是现在市场在哪一些地方出现了缺口,在哪一些地方出现了饱和等一些的新趋势现象。

希望今年的考生在选择专业都能够选择上自己所喜欢的专业,也能够上上自己心仪的大学。

高考招生增加31个本科专业,高校本科专业调整反映哪些新趋势?

专科学校升本科的条件?

『壹』 专科大学怎么升本科大学

专科大学可以通过自考来升本科大学。自考有大自考(社会型考生)和小自考(应用型考生)两种类别。考生主要有两种学习方式,一是在高等院校举办的助学点学习或进入本校进行全日制学习(应用型考生),二是在社会举办的助学单位学习或自学(社会型考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1)专科学校升本科的条件扩展阅读

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 。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过程,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

学生在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贰』 专科升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1、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高专应届毕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报考各专业身体条件须符合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英语不作为统一报考条件,但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学习需要明确考生英语四级,CET三级和英语A级以上的具体要求,并在省统一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注明。学校不设单科成绩要求。此外,医学、护理类等专业的具体报考要求和学制年限,由招生院校根据行业要求设定,在招生计划中予以明确。

选择一个招考类别根据专业对口原则,高职和本科专业分为文史、理工、经管、法学、教育、农学、医学、艺术八个招考类别。

『叁』 专科院校升本的条件

1、办学规模

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2、学科与专业

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

3、师资队伍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4、教学与科研水平

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两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另外,科研经费方面、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的数量等方面也有具体的规定。

5、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此外,学校还应配置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

(3)专科学校升本科的条件扩展阅读:

1、地方新建本科高校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诞生的一种高校类型。为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高层次需求,调整各地区本科教育发展布局,通过对多所单科性院校(以师范类为主)合并升格,或一所多科性专科院校独立升格成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

2、如果没有国家的顶层设计,仅依靠各省、市、自治区乃至地方高校自身来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由于认识水平的差异、财力支持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势必出现应用技术大学良莠不齐的现象,反而对新一轮国家高等教育结构调整改革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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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瀚博招生网(https://www.hbzhaoshe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活力,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四章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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